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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指引之二:申请财产保全

2012-06-17 22:13:32 来源:


交通事故诉讼指引之二:申请财产保全

交通事故诉讼指引之二:申请财产保全

 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后,作为交警部门再也无权扣押肇事司机的车辆,而作为受害的当事人为了使自已的利益免受损失,只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能得到顺利执行。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而是在必要时方可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照职权提出采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者在诉讼开始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争议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须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提供担保,保全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要分情况处理。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权人(即车主),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是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要条件。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才有可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不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就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由于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措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且受诉法院又予以受理的,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以外,财产保全的效力应当一直维持到判决执行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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